4月4日,廣西靖西縣地州鄉村民在掃墓放鞭炮時引發山火,盡管多部門及時撲救,但火借風勢,迅速蔓延,先后有十幾個山頭被焚,所幸沒有造成人員傷亡。同日,欽州因祭祀也引發山火6起;梧州市區附近突燃熊熊山火,疑為群眾掃墓時留下火種。 放眼全國,清明因祭祀而引發的大火還真不少。如海南海口,僅清明節前四天就發生60起草場火災。發生火災多因一些不文明不環保的祭祀方式,如隨意放炮、燒紙等祭祀陋習所致。 一邊是政府不斷通過各種方式,提倡人們文明環保祭祀,但另一邊,文明祭祀方式卻遠沒有達到普及的程度。隨著人們收入水平的提高,支付能力的增強,以及在墳地地處偏遠監督不力甚或根本就無人監督的情況下,不少地方清明掃墓隨意擴墳、燒紙、放鞭炮等不文明現象大量出現,使得清明掃墓正變得越來越不“清明”。一場祭祀過后,煙熏火燎、垃圾遍地,除了增加環境負擔,造成資源浪費外,更使得霧霾加重、治污難度加大。 如何才能有效及時“撲滅”清明祭祀大火?嚴肅的法律追責和制裁首當其沖。我國刑法規定,由于行為人的過失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是為失火罪。根據規定,犯失火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各地的清明祭祀大火中,雖然民眾并沒有主觀放火的故意,但對其過分燒紙、放鞭炮等祭祀行為可能造成森林草地火災的,應有一定的預見性,并應事先做好預防措施。遺憾的是,有些人并沒有這樣做,事后造成了森林大火等嚴重損失情況出現。火災的發生與一些人的過失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符合失火罪的構成要件,這些人必須為自己的過失行為付出法律代價。 有了法治層面的律法構建,只是起步。讓環保守法的意識深入人心,靠的是法律威嚴的提升。這除了繼續做好普法宣傳外,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不應只是句口號。可喜的是,在依法治國的今天,法律的尊嚴在不斷提升。讓《環保法》有“牙齒”,體現了法律的剛性強制,而讓《刑法》有“牙齒”,依賴的同樣是重典之下的威懾。 遏制清明火災當嚴肅法治,既維護了法律的尊嚴,提升人們對法治的敬畏,同時,通過嚴厲的法律制裁,倒逼人們采取更文明更環保的祭祀方式,更好地保護好生態環境。(福建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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