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昨天開始,又一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新規——《侵害消費者權益處罰辦法》(以下簡稱《處罰辦法》)正式實施。《處罰辦法》中明確規定了經營者在通過網絡、電視等方式銷售商品的過程中應承擔無理由退貨的義務。《處罰辦法》被視作與新《消法》“雙劍合璧”,對不執行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的細化,增強了法律的操作性。(3月15日中新網) 《處罰辦法》對網商在“退貨”上各類鉆空子的侵權行為進行及時糾偏,是今年“3·15”帶給消費者的大禮包。網購因其操作方便、選擇性多、價格便宜,受到越來越多人的青睞,已成為不少人日常消費習慣。廣東是網購大省,網購數量、金額均居全國前列,然而,網購投訴量也呈逐年遞增趨勢。據廣東省消委會公布的數據顯示,2014年,全省各級消委會受理網購投訴17670件,同比增長46.93%。網購投訴量躍居投訴類別的前三位。其中,售后服務備受詬病。 買到“貨不對板”的東西,本就一肚子氣,無奈商家還振振有詞,設置重重障礙不予退貨,更讓人火冒三丈。盡管去年3月份實施的新《消法》首次賦予消費者網購七天內可以無理由退貨的“后悔權”,然而,由于網商的重重刁難,“七天無理由退貨”遭遇落地難。網購不同于實體消費,一來買賣雙方信息不對等,店家知道消費者的諸多個人信息,消費者卻難以完全掌握商家資料,維權的同時還怕遭到報復;二來針對網購這種新型消費,其網絡平臺上的各類宣傳、數據的真實性究竟幾何,一旦貨不對板,單槍匹馬的消費個體如何維權,如何取證,不少消費者還是“蒙查查”。 其實,對于消費者而言,網購被坑,浪費了的時間精力暫且不計,“退貨”已是最底線的要求。維權,不妨先保障消費者的“退貨權”。此次出臺的《處罰辦法》及時為新《消法》打補丁,明確若經營者出現“自收到消費者退貨要求之日起15天內未辦理退貨手續的”、“以消費者已拆封、查驗影響商品完好為由拒絕退貨的”等四種行為時將被認為是故意拖延的違法行為,工商部門將根據情節嚴重程度,依法處50萬元以下罰款,此舉來得正當其時。 當網絡經濟風生水起時,細化的法律及帶電的監管是其健康成長最好的營養劑。昨日中外記者會上,李克強總理談到網購時說“不管是網上還是網下的實體店,都要講究誠信,保證質量,維護消費者的權益”。如何維護好網購方面的消費者權益,是監管部門的新命題,也是網購能走多遠的一把重要標尺。網店因其隱蔽性,不像實體店可以隨時抽檢、監督,更需要監管上“關口前移”,一方面織密法律網絡,避免不良商家有機可乘、有空可鉆;另一方面,也需要消費者積極檢舉,管理部門積極配合,厘清平臺責任,打擊不良網商,還網絡購物一片干凈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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