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前夕,國家工商總局發布完善消費環節經營者首問和賠償先付制度的意見,首次規定經營者在消費環節建立“首問制”和“賠償先付制”。如果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故意拖延處理、無理拒絕賠付導致消費者無法獲得賠償時,則由商場、市場和網購平臺經營者向消費者先行賠付。與此同時,將于本月15日施行的《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明確規定,“已拆封”等不能作為拒絕退貨的理由,也就是說網購后已拆封的商品可退貨。這一系列網購新規出臺后引發各界熱議。
“賠償先付制”是利好之舉
高福生
近年來,網購已變成一種流行的購物方式,人們的衣、食、住、行等都可以通過網購來“各取所需”。與此同時,消費者與電商平臺和商家的糾紛也在不斷增加。由于網購多是異地消費,隱蔽性強,涉及環節多,維權并非易事。過往消費者在遭遇收到的實物并非正品、想退貨卻又聯系不上賣家時,要想得到賠償更是難上加難,其結果常是花了時間和精力后,不得不“啞巴吃黃連”,自認倒霉。
為保護網購消費者的合法權益,2014年3月15日正式實施的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已對網購平臺的責任進行了清晰定位: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即“先行賠付”。這個“先行賠付”設置了一個前提,即網購平臺沒有盡到相應的審核把關和信息披露義務時,才能“對號入座”。
這一次,國家工商總局發布的意見,再度強化了經營者和網購平臺各自的責任及賠償義務,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首問制”意在敦促消費環節的經營者依法履行消費維權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只要消費者訴求合理,銷售者、服務者就應當依法處理,該退的退,該賠的賠;“賠償先付制”則讓消費者吃了一顆“定心丸”,當網購權益受損、店家無故拖延不賠時,消費者可向交易平臺先行索賠。
于廣大網購消費者而言,并不意味著有了法律和制度的“保駕護航”,就可高枕無憂、不用再小心翼翼了。網購有風險,消費須小心。購物前要貨比三家,精挑細選,明察秋毫;購物過程中,要隨時收集和妥善保管各種交易證據,包括電子交易記錄,收貨時簽署的收貨單、發票、保修單,還有聊天記錄,甚至包括貼在商品標簽上的一些描述等都屬于有效證據。這樣,維起權來才會得心應手。
在網購模式廣受青睞的當下,破解消費維權難、網貨侵權、網商公信力差三大難題,既需要法律的嚴加規范,也需要監管部門繼續發力,經營者誠信自律,消費者依法維權。而“賠償先付制”無疑是靈丹妙藥,符合消費者、企業及相關職能部門的利益,具有很強的可行性及社會意義。對企業和經營者來說,征信服務和先行退賠可以提高信譽度,促成更多的交易。這樣的利好之舉,值得點贊!
已拆封可退貨倒逼電商誠信經營
卞廣春
去年實施的新《消法》明確消費者在網購后7天內可無理由退貨,不過,不少商家常以“已拆封”等為由拒絕退貨。已經拆封的網購商品能否無理由退貨?將于本月15日施行的《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明確規定,“已拆封”等不能作為拒絕退貨的理由。
已拆封可退貨新規,對電商的確是一種壓力與挑戰,還可能將極少數電商逼得走投無路而關門歇業。該新規顯然是加大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力度,積極營造放心消費環境,讓消費者能夠在網購中獲得放心消費、大膽消費的體驗。從這個層面看,已拆封可退貨新規符合廣大消費者的訴求,將迎來一種全新的消費文明景象。
已拆封可退貨新規,有極大的合理性。與實體店交易相比,網絡交易的特點是消費者僅靠電商提供的圖片或描述了解心儀商品,缺乏當面比較和體驗。對快遞來的商品,不拆封就看不到商品是什么樣的貨色,拆封是了解商品的第一步。而如果已拆封不可退貨,不論商品質量優劣,也不論消費者滿不滿意,都得無條件接受,就顯得很不公平,變相構成了強買強賣。
誠然,已拆封商品可退貨,會增加電商的退貨率,也可能影響二次銷售。不過,這也能促進電商改進經營,提高商品品質,在網店平臺上盡可能使表述、承諾與實物保持一致,避免夸大其詞,用漂亮的圖片吸引人,而實物的質量、色澤與圖片差距太大,或向消費者提供假冒偽劣商品。至于包裝已拆封會加大經營成本,應從兩面看。一方面,消費者購買的不是包裝而是有實際意義的商品,電商應在商品包裝上從簡,不能里三層外三層,自己加大經營成本,不能埋怨規定;另一方面,包裝本身也是經營成本的一部分,想降低成本,只有減少退貨。只有提高商品質量,消費者購買了不后悔,退貨才會減少。
已拆封商品可退貨,對電商固然加大了壓力,但也是一件好事。目前,電商經營的門檻較低,有的商家或企業把積壓、滯銷的商品放在網上銷售,給網絡銷售帶來了極為不利的影響。調查顯示,受訪者中有50%明確表示曾網購到假貨,20.5%對網購到的商品真偽有所懷疑,但不確定是假貨。網售商品質量參差不齊,需要通過退貨等方式淘汰商品質量較差的電商,讓商品質量較好、服務較優的電商獲得良好的經營業績。這樣的經營狀態,才與實體經營相吻合,也才符合消費者的意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