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4日發布的一份司法解釋顯示,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可以視為民事案件中的證據。(2月4日 人民網) 該規定的出臺,填補了之前民訴法關于電子數據能否作為證據的空白,拓展了維權過程中的證據支撐。可以說,如此做法,能夠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使證據變得更加豐富多樣,便于法官作出客觀理智的判斷。 長期以來,談及打官司,人們常說的一句話就是“打證據”。事實也確實如此,當事人的訴求如何得到滿足,其所陳述的情形是否真實,都要依賴于舉證責任的落地。之前電子數據無法作為證據,讓很多當事人面臨著舉證障礙,即便舉出了電子數據,也無法得到法律的認可。如今,網絡的發展,電子技術的變化,對于常態下的證據類別產生了擠壓。對于傳統證據進行革新,植入更多的新型證據類別。那么,電子數據變為證據,就是時代發展下的產物,體現出了法律應有的擔當和價值。 應該說,電子數據被列入證據,意味著舉證責任面臨著更大的負擔。也就是說,作為舉證人,不僅要舉出電子載體證據,還要證明證據上的主體是誰,到底是不是對方,是不是自己。事實上,電子數據的“變臉”,補足了當前法律維權過程中的短板,實現了證據類別的全覆蓋。鑒于此,法律就應該緊貼時代氣息,察覺到自身的不足和弊端,并作出針對性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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