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斤的包裝物,足足占據了大約一箱芒果的四分之一,任何消費者都很難接受。對于這種現象,消費者肯定會認為對方的行為存在欺詐,水果批發商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僅憑主觀臆想的“過度包裝”,并不能判定賣家欺詐與否,也無法推定批發商該擔何責。 我國現行的法律,并沒有對貨物包裝的重量、規格、形狀等做出細致規定,這是法律方面的短板。正如工商局管理人員所說,如果包裝箱中摻雜了水泥、石塊等,的確足以認定批發商存在欺詐。但是,按照批發市場上的陳老板的說法,芒果等水果在運輸過程中,需要加入紙張或者石灰土來保持溫度,以便催熟。在水果箱中放置填充物,似乎已經成為水果行業的行規了。 由此,這既然是運輸、儲藏水果的一種手段,在包裝箱內放置某些東西,也未嘗不可。然而,一邊是消費者“大呼上當”,一邊是批發商“迫不得已”,似乎讓“過度包裝”陷入了窘境,很難找到合適的方法調解矛盾。其實,就筆者來看,對于批發商而言,不妨在簽訂買賣約定前,對貨物的包裝規格、類型、標準等做出充分說明,以便讓消費者在購買之前,就對產品的整體質量有相對清晰的了解,也便于他們自由選擇,靈活取舍。 筆者認為,通過充分的溝通和信息的公開,既可以充分保證消費者的知情權,讓他們在內心對產品形成正確的預判。而且,可以避免批發商被消費者錯怪,更可以有效規避可能存在的欺詐隱患,可謂一舉雙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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