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州市物價局公布《廣州市優化調整停車場差別化收費方案》:一類地區住宅區露天停車場從過去每小時1元上漲到每15分鐘1元,上漲幅度300%(方案一);路邊咪表停車從每15分鐘2元上漲到每15分鐘5.5元,最高限價由80元/天上漲到176元/天(方案二);商業停車場由半小時5元上漲到15分鐘4元(方案一)。(3月18日《人民日報》) 從新聞看來,廣州漲停車費的方案可說很詳備,從起因到去向都很明白,似乎很充分。但從實際情況來看,也有許多值得之一和商榷的地方。譬如對不同費率條件下選擇公交出行的意愿進行分析,得到不同費率下轉向公交出行意愿的趨勢效果,但并沒有真正意義上的“實測”,這樣得出的數據與車主真實選擇相距多遠不得而知。一些市民交通不便不得不開車上班,停車成本再高也只能忍受。這就使得方案的可行性大打折扣。 不可否認,通過提高停車費的方式,倒逼車主選擇性出行或停車,的確有助于緩解交通擁擠狀況,但不是唯一的緩解方式。治理城市交通擁堵是一項系統工程,如果交通路線和街道寬度不合理,如果公交運力投入不匹配,如果停車場設置不夠科學,那么即使漲停車費,緩解擁堵的效果也很有限。 倘若收取的停車費實際去向不明,就有為了收費而收費之嫌,換言之收費就是為了牟利而收費。新華信曾有一項調查表明,超過六成消費者認為漲停車費對交通現狀幾乎沒有什么改善。顯然,如何調整停車費,要跟改善交通狀況聯系起來全盤考慮,停車費的調整,要服務于改善交通,將停車費管理政策納入到交通管理的范圍中來。 以改善交通狀況為目標的停車費政策的實施,必然要有前提條件:首先,并非所有的停車場所一律提高收費,而是有升有降。比如說提高商務、公務、娛樂等公共活動場所的停車收費,而保持居民小區業主停車費的穩定或適當降低,這樣既能有效地遏制車輛上路,又能保證車主負擔不至于過重,從而降低政策實施的成本,有利政策目標的實現。 其二,大力發展公共交通。在私家車出行成本提高后,應該有便利的公共交通作為替代。其三,停車費的收取與使用公開透明。政府在停車費當中的收益,應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用于改善公共交通。其四,在公開公務車數量的基礎上,減少公務車。如果這些前提條件不具備,或者政府根本沒有完善這些條件的意愿,那么以提高停車費改善公共交通的政策,公眾接受的程度是不會高的。如果在改善交通環境的前提下,再來漲停車費就顯得更加合理化。在許多更優化選擇的情況下,一些車主還要駕車擁堵那就該罰。重罰倒逼下,緩解交通的效果也就出來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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