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最高法院已將楊案中的“訴前禁令”視為“典型”加以廣而告之來看,相信這一制度在未來的司法活動中將發揮更重要的作用。 一度沸沸揚揚的楊絳訴中貿圣佳拍賣公司及李國強侵害著作權、隱私權案,近日有了一審結果。17日上午,北京市二中院在官網上公布的判決書,楊絳獲賠20萬元,兩被告還被判令向其公開賠禮道歉。值得關注的是,此案的基本事實還被列入了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公開的7宗保障民生典型案例。 目前未知此案雙方當事人是否上訴,但只要未過上訴期限,一審裁判就未生效。通常來說,對未生效裁判,最高法院不應代行公開,否則就容易給二審法院造成強烈的暗示——此一審結果業已得到最高法院認可,這將可能導致二審流于形式。 但有意思的是,被最高法院作為典型案例公開的,其實并不是“楊絳訴中貿圣佳拍賣公司及李國強侵害著作權、隱私權案”,而是“楊絳與中貿圣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李國強訴前禁令案”。 最高法院顯然意在通過此案告知公眾,當遇到可能發生的侵權或侵害時,申請“訴前禁令”將會是有效的維權工具。楊案的“典型”實則在于它的“先行意義”,此案正是2012年修訂后的民事訴訟法正式施行之后,法院作出的首例涉及著作人格權的訴前禁令。 這里的“訴前禁令”就是指法院在當事人提起訴訟前為了避免損失發生或者擴大,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責令被申請人停止相關行為的一種民事強制措施。楊案中出現“訴前禁令”,是因為去年6月,錢鐘書先生的私人信函將被拍賣已被輿論炒得火熱,提供這些私人信函的正是收件人李國強。問題在于,收件人雖然是信函的實際擁有者,是信函的所有權人,但信函內容又是寫信人的獨立創作,是以文字、符號等形式表達出來的智力成果,當然受著作權法保護。信函內容所涉及的個人隱私,自然也歸屬于個人。楊絳為避免因拍賣而帶來更大的侵害,申請訴前禁令實為適當的法律抗爭。事實上,法院快速響應并適用訴前禁令也達到了預防侵害發生和擴大的目的。 可以預見,公眾對臨時禁令制度的熟悉程度,會隨著類似具有影響性訴訟的公開而越來越深。這些司法武器當有更為廣闊的天地。 比如在環境公益訴訟中,就迫切需要訴前禁令來防止可能發生或正在發生的污染事故。較之著作權或隱私權被侵犯,環境被污染同樣危害嚴重,而且一旦被侵害就難以恢復原狀。司法不能總是等到危害已經產生才來校正,全時段的救濟管道將有助于更有效地實現正義,并定分止爭。從最高法院已將楊案中的“訴前禁令”視為“典型”加以廣而告之來看,相信這一制度在未來的司法活動中將發揮更重要的作用。 本報特約評論員 王云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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