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的假藥案”凸顯情與法的沖突
www.fjnet.cn?2013-05-23 15:18? 楊 濤?來源:濟南日報 我來說兩句
在經歷了漫長的煎熬之后,倪海清等來了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法院的一審判決:他因為生產、銷售假藥罪一審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然而檢察院的指控始終未能提供因此藥直接或間接造成危害后果的病例,反而有不少癌癥病人要求出庭證明該藥有療效。(《中國經濟周刊》5月21日) 根據《藥品管理法》的規定,依法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生產的藥品應按假藥論處。倪海清研制的藥品并沒有經過藥監部門的批準,如此看來法院的判決并沒有錯。然而倪海清的偏方卻讓很多人看到了希望,不僅有10位患者及家屬表示愿意作證,有些患者家屬甚至多次到婺城區公安局、金華市政府部門,請求放一點藥出來給他們“救命”。情理與法律的沖突就這樣突兀地擺在我們面前。 其實,法律雖然是剛性的,卻并非不能容納“情理”,關鍵仍在于執法者對于法律的理解和人性關懷。例如《刑法》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這說明,并不是所有符合犯罪構成的案件都要認定為犯罪。如果法院能查明倪海清提供的藥品有療效,完全可以適用“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當然,我們可能更應當關注類似倪海清一樣的“土郎中”的命運。如果所有的藥品都要經過批準才能使用,“土郎中”與民間偏方就陷入了窮途末路。新藥的審批不僅是一個漫長過程,投入的財力物力更是天文數字。藥品管理部門是否也該反思一下,能否設立一些快速辦理機制,讓新藥面市更快捷一些;能否在藥監部門的監督下,在絕癥病人及其家屬自愿的前提下,允許他們試用民間偏方?這樣既給民間偏方找到出路,又給絕癥病人以最后的希望,也可以讓“情法沖突”降低到最低限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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