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至21日,四川綿陽平武縣普降暴雨,災情嚴重,九環線道路多處塌方,交通中斷。為了盡快恢復通行、保障過往車輛和人員的安全,平武縣委、政府立即啟動了應急預案,對九環沿線實行交通管制,對救災車輛優先放行。在此過程中,網友“大蝦”與執勤交警協勤人員發生了爭執,協勤鄧某有不文明語言。網友“大蝦”將此事在網上進行了投訴。事情發生后,平武縣委、政府高度重視,縣公安局黨委積極應對,經過調查,在該路段執勤的交警協勤鄧某的確存在不文明執勤行為,縣公安局決定對交警協勤鄧某予以解聘處理。平武縣公安局分管交警副局長、交警大隊長主動與當事人網友“大蝦”取得了聯系,賠禮道歉,已贏得了當事人諒解。縣公安局以此為戒,舉一反三,決定在公安交警系統開展為期一個月的文明執法專項整頓活動。縣公安局感謝社會各界長期以來對平武公安工作的關心、理解和支持,并歡迎廣大媒體和社會各界對平武公安工作進行監督。(25日四川新聞網)
25日《華西都市報》報道,成都一網友在網絡論壇發帖稱:他在8月21日因與一交警就執法行為產生爭議,他指責交警說:“業務素質低……”而該交警情急之下說:“我業務素質差關你錘子事!”
25日四川新聞網的報道是平武解釋“錘子事交警”事件的來龍去脈和處罰結果。一方面,平武及時回應網友呼聲,及時作出處罰決定,立即展開文明執法專項行動,值得贊賞;另一方面,平武對此事件的處罰,疑似另一種“權大于法”,事情的處理很難讓人信服。
首先,平武對“我業務素質差關你錘子事”這話只字不提,僅以“協勤鄧某有不文明語言”一筆帶過,這種輕描談寫、回避民眾最高關心的問題的處理方法,很難做到讓民眾信服和滿意。處理此事的相關領導有權處罰“錘子事交警”,但沒有權利剝奪民眾知曉整個事件來龍去脈尤其是關鍵環節和細節的權利。
第二,《華西都市報》的報道中指出,“錘子事交警”有“將插隊堵路的汽車放行”和“讓插隊司機先走”的行為,這顯然違反了《道交法》,而且是知法犯法。可惜的是,有權處理這事的平武對違反《道交法》閉口不談,這是不是一種“權比法大”的舉動?
第三,“錘子事交警”到底是交警還是交警協勤?民眾經常看到報道,只要出現交警、城管等執法人員有不文明執法行為甚至違法行為,相關部門在處理時就說執法人員是交警協勤、城管協管等,好像有錯都是“協者”的,真正的交警、城管等執法人員從來不會不文明,更不會違規違法執法。
第四,僅僅解脫“錘子事交警”是明顯的“權大于法”。大家都清楚,任何問題的解決都是以處罰“小人物”而告終,難道所有錯誤都是“小人物”才犯,“大人物”從來不犯錯誤?“錘子事交警”的直接管理者以及更上一級的管理者,難道就沒有一點教育和管理責任?
“錘子事交警”解聘一事,折射出另一種“權大于法”。依法執法、以情執法、文明執法,不是一句空話,但要真正落實到行動上,任重道遠。尤其是有權處理粗暴執法、違法執法、知法犯法的相關領導,更應該尊重法律、敬畏法律,切不可把人民給予的權力凌駕于法律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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