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網友在華聲論壇、愛卡汽車論壇等社區爆料,天津市車主許云鶴攙扶違章爬馬路護欄摔倒的王老太,被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判賠108606元。網帖發出后引發軒然大波,不少網友直呼這是翻版的“彭宇案”。(8月19日《三湘都市報》)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作為一個統一體,是我國訴訟的基本原則,同時也是司法公正最強有力的基石。而反觀“王老太案件”,法院并無證據證明許云鶴撞人,判決的理由只是,“不能確定小客車與王老太身體有接觸,也不能排除小客車與王老太沒有接觸。被告發現原告時只有四五米,在此短距離內作為行人的原告突然發現車輛向其駛來,必然會發生驚慌錯亂,其倒地定然會受到駛來車輛的影響。”法院這一莫須有的理由,顯然就不能讓人信服了。有網友詰問道,“不知法院的這一不能確定有,也不能確定沒有既為有的原則能不能適用于殺人案?!”
此前轟動一時的彭宇案中,廣大公眾就曾對法官的“按常理推測”發出異議,而在這一案件中,對“不確定既為有”我們更是難以理解。這明顯背離了以事實為根據的司法理念。對于“發現車輛向其駛來,發生驚慌錯亂”一說,想來橫穿馬路,跨越中心護欄的王老太精神應該不會如此脆弱,而王老太作為成年人在市區橫穿馬路,對于有可能有車向其駛來這一后果應該是事先明確并有心理準備的。“嚇一跳”這一理由作為案件審判依據顯然是不夠謹慎的。如果這一依據成立,那么假設有一小偷正準備行竊,被一行人或警察發現,一聲大喝,小偷情急之下摔倒在地造成骨折,不知這一行人或警察要不要賠償?在訴訟中,要判斷對案件的認識是否正確,只能靠發現的、查明的事實,絕不能靠主觀猜測。“以事實為根據”首先應是法官看問題的出發點,在此基礎上的“以法律為準繩”,才是法官工作中認識、處理問題的歸宿。
此次案件與彭宇案一樣,都是牽扯到老人。在感情上我們覺得老人是弱者,但在法理上,我們應該公正對待法律主體。王老太違反交通安全法在先,本就應該負這起事故的主要責任,而基于“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在沒有證據的前提下,法院應“重法理,輕情理”,不應草率判決,要綜合考慮社會影響,否則將磨滅僅存不多的公益之心。
南京彭宇案曾在社會上掀起軒然大波,事后更是出現“好心路人先找證人再攙扶”、“紅燈停綠燈行,遇見老太太要繞行”的現象。人們高呼著,不是我太冷漠,是這社會太復雜。助人者不但沒有得到應有的道德回報和自豪感,反而要承受經濟和精神的雙重打擊,這只會影響社會道德的良性發展,而讓社會越來越冷漠。不少網友表示,以后助人為樂要三思而后行。更有網友說,要是雷鋒活在這個年代,那就賠死了。道德的決堤將是無法修復的,良性道德發展以及人們對法律的信仰也將會受到毀滅性打擊。而維護社會道德良性發展,維護司法公正,正是法院應該充分考慮的。作為法官這一特殊職業,應無時無刻都要想到尋找證據,最大程度的避免隨意性,以高標準要求自己,堅持辦案的客觀性、公正性,才能真正贏來老百姓信任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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