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動拆遷,涉及千家萬戶,是近些年我國社會矛盾的焦點領域。雖然國家三令五申,禁止違規暴力拆遷,但各地屢禁不止,惡性事件仍時有發生。拆遷矛盾的焦點,正是補償金額多少。往往是政府和拆遷戶在補償金上談不攏,或政府進行強拆,或業主頑強保家,雙方各不讓步,一旦矛盾激化,則極有可能發生悲劇事件。
那么,補償金多少才算合理?近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制定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解決的正是這檔事。2001年,國家出臺《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據此2003年建設部出臺《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經過兩次公開征求意見稿后,今年初民眾期待已久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公布,其中有兩大亮點:一是叫停了行政強拆,二是加強了對被征收人利益的保障。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正是進一步細化確定補償標準。
與2003版文件相比,具有新意和積極性的內容主要有三點。一是評估方式多樣化、細致化。原規定:估價一般應當采用市場比較法,不具備采用市場比較法條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價方法,并在估價報告中充分說明原因。現規定:應當根據評估對象和當地房地產市場狀況,對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設開發法等評估方法進行適用性分析后,選用一種或多種方法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其進步意義是,按不同的房屋情況,使用最有可操作性,以及最有利于動拆遷戶的評估方式。
二是參考價格的標準。原規定:拆遷估價應參照類似房地產的市場交易價格和市、縣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部門定期公布的房地產市場價格。現在則不再要求參照政府公布的房地產市場價格。其進步意義是,更加尊重評估機構。由于政府公布的價格,只是一個城市、一個城區、一個板塊的籠統市場價格,難以對某套拆遷住宅形成準確的參考價值。況且,很多城市公布的住宅價格,往往包含了經濟適用房、安置房、限價房的因素,不能很好反映市場化的商品住宅價格。
三是增強了拆遷戶對評估機構的選擇權。原規定: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示一批資質等級高、綜合實力強、社會信譽好的估價機構,供拆遷當事人選擇。拆遷估價機構的確定應當公開、透明,采取被拆遷人投票或拆遷當事人抽簽等方式。現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其進步意義在于,政府不再規定估價機構名單,這樣拆遷戶選擇范圍擴大,同時增加了拆遷戶之間協商的自由度。
總體而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有利于保障拆遷居民的利益。不過值得關注的是,今年初出臺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而該評估辦法中,并沒提及這一點,這對于最大限度地保障拆遷戶的補償費,不能不說是一點遺憾。
最后,當前我國的房地產估價師總體數量偏少,估價水平參差不齊,是否能滿足廣大拆遷戶的需求,值得擔憂。另外,隨著房產稅推進,我國所需的估價師數量將更大,質量將更高。與之相關聯的是房地產估價機構,暫且不論其數量和水平,過去很多年,很多估價機構總是看主管部門、利益部門的“臉色”行事——此類拆遷的委托人和付費人估計是政府部門,估價機構將來能否與拆遷戶“一條心”,還有待觀察。(作者系房產研究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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