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4名男子使用短信群發器群發上千萬條商業短信,29日,4人因非法經營罪被北京西城法院分別判處1年1個月至1年6個月不等的刑期。這也是全國首例對群發短信追究刑責的案件。(3月30日《新京報》)
時下,群發短信已經成為普遍現象。工業和信息化部2010年手機短信狀況調查顯示,只有0.7%的用戶表示沒有收到過垃圾短信,用戶每周平均收到的垃圾短信數量為12條。目前,中國手機用戶超過8億,鋪天蓋地的垃圾短信損害的是公民的隱私權和安寧權,人們期待對這種侵犯自身權益的行為做出懲處。
如今,首例群發短信案塵埃落定,肇事者得到了應有的法律制裁。網友關注此案并予以積極回應,緣于法律終于向垃圾短信這一社會公害首開殺戒,頗具警示意義。然而,追究刑責能否從根本上遏制短信群發亂象,公眾對此并不容樂觀。
首先,群發短信定罪在法律上存在爭議。現行的《電信條例》沒有把群發的商業廣告短信列入禁止傳播的諸如損害公共利益、謠言、色情、暴力之類的信息;《電信條例》和《廣告法》等法律法規均未提到要追究非法群發短信的刑事責任,司法解釋中有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但涉及電信違法行為的只有“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一項。盡管法院依據“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條款和追究此罪刑事責任的5萬元數額標準,以“非法經營罪”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責任。但也有法律界人士認為,沒有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便代理群發短信,是一種行政違法行為,只能進行行政處罰。值得一提的是,我國屬于“成文法”法律體系,而非歐美國家的“判例法”,因此首例群發短信案的示范作用有限,恐難以平息法律界的爭議。
其次,沒有觸及到群發短信的擾民實質。此次4人獲刑,是因為無證群發短信侵犯了電信增值業務的特許經營權,而非對群發短信行為本身的問罪。因此,“非法經營罪”的罪名缺乏普遍的適用性,尤其無法追究那些擁有“合法”外衣的群發垃圾短信行為。事實上,即便被訴者獲得了電信部門核發的經營資質,其“合法”的群發業務給手機用戶帶來的依然是信息污染。經營許可只是治理信息污染的“節流閥”,不能成為判定罪與非罪的依據。
由于非法經營短信群發業務是近年新興的違法行為,在司法解釋中尚屬盲點,將非法經營短信群發業務的行為納入刑法視野,無疑是對現有法律的突破。通過此案的判罰,相關法律應當隨著人們生活方式的改變和信息傳播手段的進步而不斷完善,至少要在相關的司法解釋中有所體現,盡可能窮盡類似狀況,以減少司法歧義。
當然,判罰是手段,管理是目的。群發短信亂象不能總是在秋后問斬,更應從源頭上加強監管。目前,短信群發行業亂象叢生,一些正規公司也群發廣告,既讓顧客投訴無門,也助長了很多無資質的群發短信行為。很多群發短信方均無注冊備案,不僅電信部門很難監管,工商等部門也同樣面臨難題。因此,亟待從兩個方面從嚴監管。一是制定出臺廣告條例和短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規定所有經營者未經用戶同意,不得向其發送包含廣告內容的短信息。即使是獲得經營電信增值業務許可證的合法短信經營者,其所發送短信的具體形式、內容、用戶信息保密措施、委托方信息核實措施、投訴受理程序等具體細節也要符合監管要求,否則,工商部門和電信部門可以予以行政處罰;其次,加強對短信群發器的管理,盡快將其納入國家規定的管制工具范圍,規范其無序流通和使用行為,斬掉短信群發的“翅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