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規范廣告語違背了藝術發展規律
www.fjnet.cn?2010-10-09 16:37? 趙國旗?來源:東南網
我來說兩句
近日,(江西)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對《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辦法(草案)》進行了一審,隨后將該草案及其說明對外公布,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該《辦法》規定:廣告應當以普通話、規范漢字為基本的用語用字,不得使用繁體字和已經廢止的異體字、簡化字;不得濫用同音字、諧音字篡改成語、詞語。廣告用語用字一旦違反規定,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將被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10月8日 新華網)
廣告用語讓人過目不忘當然是件好事情,但這絕不意味著廣告語可以隨意篡改和編造詞語,更不是看誰使用的越“雷”越好,可時下把“篡改”當“創新”,把“褻瀆”當“藝術”的廣告語充斥在大大小小的媒體上,實在令人憂心。這不僅是對廣告用語的極大誤解,還會誤導了少年兒童的規范用語,更不利于治理熒屏“三俗”。
比如,“快”“治”人口的藥品廣告、“閑”妻良母的洗衣機廣告,會不會誤導了懵懂的孩童?更令我們汗顏的是有些廣告語竟然不顧民族語言的純潔與健康,為了追求廣告效果竟然恣意篡改,比如顏料廣告中的“好色之‘涂’”、酒廣告中的“天‘嘗’(長)地‘酒’(久)”等,還有的廣告口口聲聲“送禮”,對健康文化傳承、現代化建設必然會造成極大妨害。
廣告是一種文化,也是一種藝術,它的存在需要尊重藝術創作規律,而絕不能脫離開群眾用華而不實的“走捷徑”來獲得發展,那種為了追求經濟效益,試圖靠制造“噱頭”賺取公眾眼球的做法是違背藝術規律的,也是對民族文化和語言的極大傷害。
對于廣告語亂象,僅僅靠譴責和輿論的力量顯然不能得到有效規范,江西省通過立法規范廣告語的做法是對我國語言文字的捍衛和尊重,值得學習和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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