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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宣判犧牲“司法效率”
廣州全市法院24日對毒品案件進行集中宣判,一天宣判毒品案44件。(6月25日中國新聞網(wǎng))
一天宣判44件涉毒案,讓人感到司法機關對涉毒案打擊的高壓態(tài)勢。但是,將多起案件放在一天集中宣判,又明顯犧牲了“司法效率”。
因為6月26日是國際禁毒日,在此之前審判,是為了對涉毒人員起到打擊和震懾作用。類似于涉毒案件,如在三八國際婦女節(jié)前,往往會集中宣判一批拐賣婦女案,在世界知識產(chǎn)權日之前集中宣判一批侵犯知識產(chǎn)權案等等。如果不在節(jié)日前拿出一些真格行動來,就好象這項工作沒有干好似的。
就拿廣州集中宣判的44起案件來說,他們應該不會是同一天被查獲的,那么,按照法律程序,每個案件就應當有自己的審理時間表,多長時間審結,什么時候宣判,都有著較為明確的法定時間表。如果為了加入到集中宣判行列,勢必有的案件要緩,有的案件要趕,如此“過”與“不及”,容易影響案件的審理質(zhì)量,會帶來超期羈押等后遺癥。
集中宣判其實是人治時代的運動式產(chǎn)物,屬于一種大轟大嗡,與法治理念顯然相悖。為了避免此類問題,早在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就發(fā)布制度,明確表示“反對集中宣判和執(zhí)行”,“不得為了營造聲勢而延期宣判和執(zhí)行”。
司法活動之所以不宜被“集中”進行,除了是遵守具體司法程序的必須外,也是司法獨立精神的體現(xiàn)。所謂司法獨立,就是司法機關、人員在司法活動中,只對法律負責,不受其他行政機關或社會團體以及個人干涉、影響,獨立行使司法權力。那么,對44起涉毒案件,按照法定的審理程序,查處一批,審判一批,同樣能起到打擊效果和威懾作用。通過平時一以貫之的工作,哪怕“節(jié)前”異常冷清,也屬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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