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5日起,深圳申辦居住證將不再收取工本費,群眾辦證將不用再掏錢了。15日,市公安局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這一消息。同時,還有七類人員被列入了“不受深圳歡迎黑名單”,他們都不能辦理居住證。
換暫住證為居住證,這是大好事,是社會進步的表現。持有效居住證的人在深圳可以享受就業、培訓、子女教育等八個方面的權益,甚至部分企業外來務工者可以持“居住證”辦理“港澳通行證”。接下來深圳還會逐步擴大持“居住證”人員所能享受到的優惠政策,最終實現持居住證、參與深圳經濟社會建設的人員,都能夠平等享受各項社會福利。
但筆者就有些搞不明白,既然是共享發展成果,憑什么公安局非得要列出個黑名單,讓某部分人無法享受呢?說到參與過深圳經濟社會建設的人員,說個不好聽的,你就是在深圳買過一瓶礦泉水,你也應該算入參加過深圳建設,因為這種消費已經在向深圳納稅了,憑什么還要憑空多出個黑名單呢?
縱觀這黑名單上的7條,無外乎可以分為三類。第一類,就是正在從事違法犯罪的人員。這類人員,本應該由公安司法機關去面對,該拘留的拘留,該判刑的判刑,該教育的教育,為何還要列入黑名單呢?難道這類人員額頭刻著“犯罪”二字?
第二類,就是受過刑罰處罰的人員。這類人員其本身當年犯過的錯,已經受過懲罰和教育了,應該讓他們回歸社會,過上正常人的生活。而深圳公安局也把他們列入黑名單,這樣的做法,明顯地帶有“有罪推定”的色彩。
第三類,就是越級上訪者。實際上,導致“信訪不信法”的主要原因,根本還在于人治大于了法治與相關的制度建設,錯本身并不在于越級上訪者。當法治與制度這兩條途徑都行不通的時候,人們才走上了上訪的道路,而深圳公安局卻要把越級上訪者也列為黑名單,這無異于傷口撒鹽。
誠然,為了保一方的穩定,深圳可以不歡迎那些破壞社會穩定、從事嚴重犯罪的人員滯留。但是,如何來區別這些人員,只有依靠法律,而不是靠別的其他任何東西。法律是保障公民權利的最基本準繩,所以,只要不違法,沒有被法律剝奪政治權利,在深圳人人都可以拿到居住證。搞黑名單制度,這是典型的人治思想,與法治社會相左,更是有失基本的公平與正義,應該盡早取消。
常智慧
- 2010-04-17深圳“不受歡迎黑名單”隱喻權力潔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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