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開胸驗肺”到“斷指自證”“小人物”助推社會公正》,這是2009年12月20日新華網一篇文章的標題。喜歡看新聞的人一瞧就明白:“開胸驗肺”指的是張海超,為求證自己塵肺真相,鐵心“開胸驗肺”;“斷指自證”指的是孫中界,好心遭冤枉,選擇斷指誓證清白。兩位河南籍青年農民工的悲愴之舉讓世人震驚,前者雖然喚醒了全社會對農民工職業病防治的關注和維權行動,后者讓被詬病已久的“釣魚式執法”的真相大白于天下,從而助推了社會公正。“草根”一族選擇自殘乃是無奈之舉,如此助推何等悲愴!
在中國,一批里程碑式的“小人物”案例影響和促進了一系列法律條令的修改。一些所謂的標志性事件,在某種程度上助推了法制的完善和社會的進步。從2003年的孫志剛事件,2005年的佘祥林案,到今年張海超和孫中界,牽涉到的對象無一不是“草根”。這些生活在社會底層的“小人物”,其維權行為最終引起全社會的高度關注,并促進了相關法治建設,無疑積極有益。但是,如果注目 “草根”族付出的昂貴代價,甚至包括生命,難免讓人頓感悲壯,不忍卒看。善良的人們一定會追問:社會法治建設的進步,難道就一定要付出健康乃至生命的代價?
人們或許依然記憶猶新。2003年,媒體如此評價孫志剛事件:這個事件啟示人們,如果法律和制度不與時具進的話,就會阻礙社會的發展;這個事件推動了中國民主和法制向縱深發展。孫志剛之死無疑讓人們見識到社會生態繁榮之下的齷齪乃至險惡。孫志剛之前,不知多少普通人成了收容制度的犧牲品,如果孫志剛不罩著大學生這個“天之驕子”的光環,如果媒體沒有報道,如果網絡沒有普及,如果中央領導沒有批示,很可能泥牛入海無聲息,這不能不讓人深思。逝者長已也,再怎么拔高死者之死的意義,于死者個體而言,已經毫無意義。而事件對傷者或受害者以及他們的親人造成的心傷,恐怕永遠無法修復。
2005年12月4日,《南方人物周刊》記者采訪了中國科學院院士何祚庥先生,在談到煤礦死難與發展代價時,當記者問到為什么工人愿意接受如此低的工資、如此危險的條件,而不奮起抗爭時,何祚庥先生語出驚人:“誰叫你不幸生在中國了?”此言可堪振聾發聵!“不幸”可能言重甚至偏激,但是,如此驚詫之言是否折射著生活底層“草根”們的悲情生活,值得深思。
早在1997年,黨的“十五大”報告中就首次明確提出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和任務。十多年過去了,中國的法治建設可謂有了長足的進步,也得到了全世界的尊重。但是,毋庸諱言,孫志剛倔強赴死、佘祥林被冤入獄、張海超“開胸驗肺”、 孫中界“斷指自證”,一個個“草根”的悲劇,不但說明了現行法律的缺陷、日常執法的失當,更大的意義則在于凸顯出要實現真正的民主法治,國人還需要在很多方面下更大的決心。雖然,現代意義上的公民,需要一種政治參與、一份責任擔當,但是,如果出現這么一種境況:在面對不公時,公民在積極捍衛權利的同時卻要付出傷亡的代價的話,那么,國家的各級管理者就應該認真反思和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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