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背景:香港中旅集團與登封市簽署的《合作框架協議書》和《登封市政府常務會議紀要》顯示,雙方確定斥資一億元成立“港中旅(登封)嵩山少林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其中港方占51%股本控股,少林寺門票經營權等嵩山少林景區資產則被登封市作價4900萬元作為入股的一部分。(據12月16日《東方早報》)
這些年,圍繞少林寺種種商業經營行為,社會上一直爭議頗多。但對于“少林寺上市”傳聞,少林寺方丈釋永信卻多次辟謠,其中一個重要理由就是:少林寺不是企業。現在看來,即便少林寺還能穩住自己,當地政府卻不愿放棄這塊肥肉。少林寺本身不是企業,以少林寺為核心資產成立一個企業卻易如反掌。籌劃中的“港中旅(登封)嵩山少林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無疑正肩負著這樣的利益使命。
登封市政府想要整合開發嵩山旅游文化產業,想要借助少林寺這一響亮品牌推動地方經濟發展,這些想法本身或許只是一種很普遍的官方政績思維。但是,將嵩山風景名勝區打包作為一項資產,入股一個新公司,以便開展商業經營牟取利益,卻很不妥當。
首先,少林寺上市,將進一步加深少林寺的市場化和商業化印記,而少林寺離市場越近,則離宗教越遠。雖然在經濟上可以獲得巨大利益,但是在“道義”上的負面影響,卻不是幾麻袋人民幣所能彌補的。
其次,少林寺究竟是誰的財產?一個基本的常識是,景區管理機構,僅僅只是一個管理機構而已,它并不是景區財產的所有權人。景區管理機構從來沒有向全民支付“購買”景區所有權的價格,全民也從來沒有同意將景區所有權“出售”給景區管理機構,掛著“國家級風景名勝區”頭銜的景區資產理當仍應屬于全民所有。正如少林寺有關人士所言,“少林寺的財產不屬于少林寺和登封市,少林寺屬于公共財產,屬于全國。”
我國“風景名勝區”的定位,雖然不能直接等同于國外的“國家公園”,既不實行免票也不實行非常低廉的門票;但在本質上,除了景區維護經費財政補貼不足讓門票價格明顯偏高以外,風景名勝區其實就應該是我們的國家公園。至少,風景名勝區不能被地方政府拿來直接賺錢,正如《風景名勝區條例》所明確規定:風景名勝區的門票收入和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應當專門用于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和管理,以及風景名勝區內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損失的補償。
以政企合作的方式促成“少林寺上市”,無異于對公共文化財產和公共景區資源的變相瓜分。倘若“少林寺上市”順利成為一個惡劣的先例,可以預見的是,幾乎所有的風景名勝區,都將以同樣的方式被迅速瓜分。到那時,風景區再搞門票漲價,恐怕連發改委的限漲令都可以置之不理了,因為人家已經是純粹的企業。到那時,祖國壯美河山,恐將盡數落入企業荷包,從而徹底喪失其公共性和公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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