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華/圖
深圳機場女工梁麗“撿”走黃金首飾案塵埃落定。近日,深圳檢察機關認定梁麗犯盜竊罪的證據不足,認定其行為構成侵占罪,屬“不告不理”的自訴案件。而珠寶公司表示不予追究,這意味著梁麗徹底自由了。(9月27日中新網)
梁麗案獲得輿論的高度關注,且有相當多人同情,并不是她的行為值得鼓勵,而是她因“撿”黃金首飾可能面臨終生監禁的命運引起了人們的同情。如今,人們懸著的一顆心放下來了,但另一個問題值得繼續思索:梁麗的行為真的可以不負任何責任嗎?如果類似行為不需負任何責任,正如著名法學教授何兵教授所說:彭宇案處理的結果是,老太倒地無人扶;梁麗案可能的結果是,機場里旅客的貴重物品可以隨便“撿”。如果一個案件的處理導致這樣的現象,就走向了我們所希望的反面。
必須提醒大家的是,梁麗的行為之所以不認定為盜竊罪,只是因為檢察機關認為構成盜竊罪的證據不足,并不意味著在機場“撿”貴重物品的行為都不構成盜竊罪。如果明知他人放下物品轉身短暫地去辦其他事情,就將物品“撿”走,這種行為仍然可能構成盜竊罪。
還有,梁麗辯稱她在警察上門后及時將黃金首飾交給警察,而檢方認定“警察規勸其長達二十余分鐘,在此過程中,警察發現梁麗家中客廳床下存放的紙箱,梁麗遂被迫承認該紙箱就是機場丟失的紙箱”。如果檢方認定屬實,梁麗的行為就很可能涉嫌侵占罪。梁麗之所以不受刑法追究,完全是被害公司表示放棄訴權,不追究她而已。
撇開刑事責任不說,梁麗的行為也與民事責任無法完全撇清。梁麗將黃金首飾拿走后,其中曹某、馬某拿走價值106104元和66048元的黃金首飾,之后警方追回。如果梁麗拿走黃金首飾又遺失,或被曹某、馬某拿走的黃金首飾要不回來,那么梁麗就要承擔損失,因為她的行為在民法上稱為“不當得利”。
所以,雖然梁麗被釋放了,但并不表明類似“遺失”在公共場所的貴重物品就可以隨便“撿”,法律的達摩克利斯劍始終高懸在每一個人的頭上,警醒我們隨時可能釋放出來的貪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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