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晚,鄭州市政府發布了對“經濟適用房建成豪華別墅”事件的調查結果和處罰決定:依法取消天榮公司“西湖秋韻”小區一期3萬平方米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責令企業停工、依法限期改正,并處違法建設工程總造價5%—10%的罰款:對企業擅自施工行為予以處罰等。但對負有主要責任的政府部門和相關責任人,并未提出任何處罰措施。(新華網7月13日)
經適房變別墅,有一個問題必須首先澄清。政策規定的經濟適用房工程,搖身變成別墅,究竟是企業違規操作,還是得到了某些當地官員的默許和支持,或者是當地有關部門的“正式”許可?盡管鄭州市在處理上含糊其辭、語焉不詳,但問題還是一看就穿。如果是企業單方面違規操作,那么,當地有關部門就怎樣也逃不脫監管不力的嫌疑。倘若是企業得到了某些官員的默許甚或是得到了“正式”的許可,則國土局、規劃局等相關部門以及某些工作人員更是難辭其咎。也就是說,無論怎樣,在處罰的名單上,有關部門和領導不但不能少,而且還必須承擔主要責任,理應受到更嚴厲的處罰。
如此簡單的問題,當地政府的處理為何完全違悖常理,大有一副死豬不怕開水燙的架勢呢?人家不是傻子,捅出來的漏子不能不趕緊“補上”。給外界做出一副秉公執法,公事公辦的架勢。意思不外乎是,你們反映有問題,我們馬上就查問題,而且拿出了嚴厲的處罰措施。但其實這個假象一點也不高明,隨便誰一眼即可看穿。一張處罰決定,主要擔責者溜之大吉,企業做了替罪羊。高額的罰款,又可以讓領導的私囊和小金庫適當充實一下,而且同時,又 “保護”了一大批干部。既作出了高姿態,又得了好處,一石三鳥,不可謂不精明,但精明往往未必就是高明。
值得玩味的是,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正式印發了《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其中重點強調:對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對群體性、突發性事件處置失當,導致事態惡化,造成惡劣影響的等七種情形,將對黨政領導干部實行問責。與之形成鮮明對比,鄭州市對經濟適用房建成別墅問題的處理,問責只問企業不責政府,實在顯得有些滑稽,又多少有些讓人擔憂。
行政處罰只罰企業不懲領導,行政問責只問企業不責政府,就具體的個案來說,已經觸及公眾忍耐的底線。而就在中央《規定》正式出臺的這個節點,鄭州市的做法,則無疑是給初生的《規定》照頭潑了一盆冷水。當個人利益高于集體利益,“集體”利益高于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成為一些官員的基本生存哲學后,我們就不能不懷疑《規定》究竟能不能“走出”中南海,而即使能走出去,到底又能走多遠?(劉長鋒)
(責編: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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