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在對稅費極端敏感的當下,加班費要收加班稅從幕后走到臺前,既加深了網友的焦慮,同時也反映對加班費征稅與個人所得稅改革逐步提高工薪階層的勞動收入所得,減少稅收負擔的方向相違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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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對稅費極端敏感的當下,加班費要收“加班稅”從幕后走到臺前,既加深了網友的焦慮,同時也反映出,對加班費征稅與個人所得稅改革“逐步提高工薪階層的勞動收入所得,減少稅收負擔”的方向是相違背的。更深層面的隱憂可能還在于,這一稅收規定有可能會在提高效率和維護公平兩方面,都難有增進。
日前,國稅總局納稅服務司就納稅咨詢熱點問題作出解答,明確個人在法定節假日的加班費不屬于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需按照工薪收入納稅。
從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來看,這種解讀是沒有不當之處的,而且多年來,加班費納稅也一直都在執行,并非新增稅目,國稅總局只不過是作出常識性解答。但在對稅費極端敏感的當下,加班費要收“加班稅”從幕后走到臺前,既加深了網友的焦慮,同時也反映出,對加班費征稅與個人所得稅改革“逐步提高工薪階層的勞動收入所得,減少稅收負擔”的方向是相違背的。更深層面的隱憂可能還在于,這一稅收規定有可能會在提高效率和維護公平兩方面,都難有增進。
效率與公平,是一個國家稅制改革追求的核心目標。就效率而言,對加班費征稅,有可能會導致社會效率的損失。設想,一工人的月收入為3000元,按現行個稅減除費用標準,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一旦他加班,加班費并入工資,無疑將超過3000元,就要繳納個稅。按照現行的7級邊際稅率,加班費每多一元錢,就要按比例繳納相應的個稅。也就是說,目前,對加班費征稅,使得工人在決定是否要加班多工作幾個小時之前,除了要為能否足額拿到加班費擔憂,還要考慮政府將從他增加的收入中拿走多少。如此一來,雙重因素的影響將扭曲對加班工作的激勵,打擊勞動者的積極性,使人們不愿意從事必要的加班勞動,從而可能導致社會效率的無謂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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