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在全黨開展黨紀學習教育的重大決策部署,深入學習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官網官微特開設《黨紀學習教育問答》專欄,圍繞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全面加強黨的紀律建設的重要論述、新修訂《條例》的內容和要義,以及黨員干部在實際工作、學習中常見的疑惑和違紀風險點等,邀請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黨的建設教研部專家學者進行解答,為廣大黨員干部在黨紀學習教育中提供學習參考。 今天推出第十五期《如何界定違規取得、持有與使用運動健身卡等消費卡(券)及違規出入私人會所的行為?》,敬請大家持續關注。 黨紀學習教育問答 第十五期:如何界定違規取得、持有與使用運動健身卡等消費卡(券)及違規出入私人會所的行為? 解答專家 王琦,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黨的建設教研部副教授 如何界定違規取得、持有與使用運動健身卡等消費卡(券)及違規出入私人會所的行為? 答:一、《條例》的規定和主旨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一百零二條規定: 違反有關規定取得、持有、實際使用運動健身卡、會所和俱樂部會員卡、高爾夫球卡等各種消費卡(券),或者違反有關規定出入私人會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從近年來查處的案例看,黨員干部腐化變質,往往都有從量變到質變、從小節到大錯的過程。有的黨員干部把一餐飯、一瓶酒、一包煙、一張卡當作“小意思”,有的黨員認為吃點喝點、拿點收點“無所謂”。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之所以下大力氣狠抓“球桿上的腐敗”“會所中的歪風”,就是因為俱樂部、高爾夫球場、私人會所等場所容易助長奢靡之風、享樂主義,滋生各類腐敗問題,比如違規吃喝、權錢交易、利益勾兌、形成政商勾結的小圈子。特別是黨員干部出入私人會所,不是簡單的出入問題,也不是簡單的吃喝問題,因為私人會所不對公眾開放,群眾難以監督,黨組織難以監管,與要求黨員干部牢固樹立主動接受監督和約束的自覺意識背道而馳,因此要從政治上看待,嚴厲懲治。 二、適用要點 本條規定了兩種違紀情形,一是違反有關規定取得、持有、實際使用運動健身卡、會所和俱樂部會員卡、高爾夫球卡等各種消費卡(券),二是違反有關規定出入私人會所。 第一,準確界定違規取得、持有、實際使用運動健身卡、會所和俱樂部會員卡、高爾夫球卡等各種消費卡(券)。運動健身卡,指包括各類運動健身形式在內的具有儲值功能的卡片;會所和俱樂部是供人們聚集、交際、進行各種娛樂活動的團體和場所,其會員卡具有價值屬性,憑卡可以進行消費、免于付費或者享受折扣;高爾夫球卡,指高爾夫球場的會員卡,之所以單列高爾夫球卡,是因為高爾夫球場往往實行會員制,門檻較高、費用昂貴,違規持卡、用卡更為典型、更為頻發;各種消費卡(券)則以兜底的形式囊括了各種具有消費性質的實體卡或者電子券。原本運動健身、參加娛樂活動、打高爾夫球,都是正常的生活行為,本無可厚非。違反有關規定取得、持有、實際使用消費卡(券),主要是指消費卡(券)的來源是公款購買、受賄所得、收禮而來,利用工作時間去使用、消費,出入該消費卡(券)對應的場所或參加該項活動本身就具有違紀違法性質,等等。如果消費卡(券)是用自己的收入所得、以合理的市場價格支付,并非利用工作時間實際使用,該場所或活動的性質合法合規,則不屬于違反有關規定。 第二,準確認定違規出入私人會所。2013年12月,中央紀委、中央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領導小組印發《關于在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嚴肅整治“會所中的歪風”的通知》,要求黨員領導干部不出入私人會所、不接受和持有私人會所會員卡,自覺接受黨組織和人民群眾的監督。2014年5月,中央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領導小組印發《關于進一步整治“會所中的歪風”的通知》,明確黨員領導干部不得出入私人會所,私人會所是指實行會員制、只有會員才能出入的會所或者不向公眾開放、只對少數人開放的餐飲服務、休閑娛樂、美容健身等場所。根據上述規定,認定“私人會所”需要具備以下三種特征:一是專屬性,即只向有會員資格的特定少數人開放,不向社會一般公眾開放,對進入會所有資質的要求和身份的限制。二是私密性,私人會所不僅外觀上不掛牌、不明示,特意避開公眾眼線,更重要的是以提供私密的、可信賴的空間作為最基本的服務,有的甚至門口戒備森嚴,同一時間段只接待一撥客人,搞“一桌餐”。三是高檔性,私人會所往往提供高檔餐飲酒水,以及棋牌、按摩等娛樂服務,潛藏享樂主義、奢靡之風。 由于相關規定要求黨員不得出入私人會所,因此只要不是因為監督執紀、行政執法等工作需要出入,都屬于違反有關規定。需要注意的是,隨著對私人會所整治力度的不斷加大,私人會所的設立更加隱蔽,實踐中,一些人為了規避監督,將私人住宅改造成向特定對象提供餐飲、娛樂活動的場所,搞所謂的“家宴”,進行利益勾兌,此類場所應認定為具有私人會所的性質。 第三,準確認定情節要件。違規取得、持有、實際使用消費卡(券)和違規出入私人會所行為必須達到情節較重,才構成違紀。情節的輕重可以通過以下因素綜合認定:一是取得、持有消費卡(券)的數量、價值,實際使用的次數、消費的金額,或者出入私人會所的次數;二是取得、持有、實際使用的消費卡(券)所適用的場所或針對的活動是否具有奢靡享樂性質、進入該場所或者開展該活動本身是否違規違紀,到私人會所中花費了多少錢、做了什么事;三是行為造成的負面影響的程度,是否給社會風氣和政治生態造成不良影響,是否帶動其他黨員一起違規辦卡、持卡、用卡或一起出入私人會所;四是行為人主觀態度上是積極主動,還是消極被動、迫于壓力,等等。 三、和相關條款的區別 首先,與《條例》第九十七條規定的“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券)”相區別。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消費卡(券)的行為,屬于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財物行為的一種,強調收受財物可能影響收禮人當下或未來的公務行為的公正性,如果收受財物毫無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也沒有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則不構成本條款的違紀;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的“違反有關規定取得、持有、實際使用運動健身卡、會所和俱樂部會員卡、高爾夫球卡等各種消費卡(券)”,除了強調取得行為違規,還包括持有或實際使用行為的違規。如果違規取得來自管理服務對象等贈送的、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消費卡(券),則屬于《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一個違紀行為同時觸犯本條例兩個以上條款的”情形,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第九十七條)定性處理。 其次,與《條例》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的“接受、提供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或者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相區別。接受或提供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或其他活動安排,強調活動安排可能影響當下或未來的公務行為的公正性。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的“違反有關規定出入私人會所”強調只要不是工作需要,一律不得出入具有私人會所性質的場所。如果是在私人會所接受、提供活動安排,并且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則屬于《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一個違紀行為同時觸犯本條例兩個以上條款的”情形,應適用處分較重、最能體現行為性質的條款定性處理。 再次,與《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的“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娛樂、健身活動,或者用公款購買贈送或者發放禮品、消費卡(券)等”相區別。本條款強調對公共財物的管理和使用,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亂花。如果用公款購買的方式違規取得、持有消費卡(券),或者在私人會所違規組織或參加用公款支付的活動,則屬于《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一個違紀行為同時觸犯本條例兩個以上條款的”情形,應適用處分較重的條款(第一百一十三條)定性處理。 另外,如果黨員干部違規出入私人會所,在場所內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等非組織活動,或者進行賭博、嫖娼等違紀違法活動的,則要按照《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三十條等條款的規定定性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