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有著國家根本法和治國安邦總章程這一根本特征,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具有重要作用。 憲法在治國理政中的權威首先表現為憲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從憲法的角度來論證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關鍵是要把“依憲治國”的各項制度要求落到實處。2019年10月31日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 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從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角度提出了“健全保證憲法全面實施的體制機制”的要求。其中,對“依憲治國”價值理念的堅守是發揮憲法在治國理政中根本法作用的思想基礎和理論依據。 “依憲治國”的根本價值要求就是在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的過程中要把憲法視為可以約束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行為的法律規范,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規、規章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一切違反憲法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 憲法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一切法律、法規和規章賴以產生的依據。因此,憲法對治國理政的重要作用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通過國家立法機關制定法律、法規和規章,把憲法的各項規定具體化,從而實現憲法的價值主張;二是憲法可以對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的行為起到直接的規范作用,憲法具有直接法律效力。 治國理政涉及到社會生活和國家生活方方面面的關系,要保證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井井有序,必須要建立起健全的法律制度。而要通過法律實現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就必須要尊重和維護作為根本法的憲法權威。國家立法機關在制定法律、法規和規章時要重視立法在制度建設和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中的作用,才可在實踐中有效發揮約束人們行為的作用。 我國業已形成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包括了法律、行政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部委規章等在內的法律形式,其中憲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規范,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規范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或不一致,違憲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無效的。憲法在實際生活中對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人們的行為既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也有間接的法律效力。不論憲法以何種方式作用于人們的行為,憲法都必須有最高權威,必須得到一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的尊重和遵守。由于憲法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所以,憲法對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起到了總攬全局、牽引各方的總抓手作用。為此,憲法可以通過糾正違憲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的違憲行為,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性和尊嚴。 總之,把憲法作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基礎保證來破解國家治理中的一系列難題,可以最大限度地發揮法治的力量,可以根據依憲治國的價值要求,構建科學和合理的國家治理體系,不斷提升治理能力,通過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法治化來最終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 (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所長、研究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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